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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发布 推动质量强省建设

发表于2017-02-06

为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质量强省建设,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作为省级最高质量工作荣誉奖,该奖主要授予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办法》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省政府质量奖。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改进并有效运行1年以上,具有推广价值;无不良诚信记录,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的组织可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同时,在本省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的个人也可申报省政府质量奖。

《办法》明确,以下情形不能申报省政府质量奖: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近3年有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按照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重大投诉或违法记录;近3年内国家、省产品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近3年内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近3年内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组织、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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