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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与物业之间的闹心事

发表于2014-03-13

[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房地产市场的白热化,城市里一个个商业住宅小区拔地而起,越来越多的城镇及农村居民搬到了各种小区居住。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涌入法院,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以下是几起常见的物业服务纠纷,希望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都有所帮助。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房地产市场的白热化,城市里一个个商业住宅小区房价户型二手房租房)拔地而起,越来越多的城镇及农村居民搬到了各种小区居住。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涌入法院,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以下是几起常见的物业服务纠纷,希望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都有所帮助。

案例一

张某是某小区的业主,2013年4月,他看到小区里一块花园荒废了,就把那块地开辟成菜地,种些蔬菜供自己日常食用。

后小区重新聘请了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想把这块地重新恢复成 花园,就要求张某把菜地里的菜处理掉。张某不同意,称自己是小区的业主,有权使用这块地。

当业主委员会主任出面解释说,这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商量后做出的决定时,张某说,聘请 这家物业公司时,他并没有投同意票,所以物业公司无权干涉他的行为。为此,物业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清理掉所种蔬菜,恢复花园原貌。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请求。

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小区内的共用设施(包括花园、绿地、道路等),属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共同所

有,国务院颁布的《物业服务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公司不得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 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违

反了《物业服务条例》的规定,依

法应予纠正。张某以其未投票同意聘请现任物业公司为由,认为该物业公司无权干涉他的行为也是错误

的。根据《物业服务条例》的规

定,小区选聘物业公司,只要经业主大会讨论及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说法

在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纠纷中,因物业费的交纳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生活中,不少业主因闲置房子交不交物业费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解释第七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此,法院依法判决由乔某承担该物业费,且周某依法对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

周某在某小区有一套闲置的住房,2013年3月11日,其将住房租赁给了乔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房的物业管理费自2013年4月起由乔某支付,周某不再承担。”房屋出租后,周某向物业服务公司告知 了房屋出租及物业管理费由乔某承担的情况。2013年10月起,物业公司向乔某请求支付物业费时,乔某以自己已经不在该小区居住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向周某请求支付物业费时,周某则以房屋已租给乔某,租赁合同约定由乔某承担,亦拒绝支付物业费。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周某及乔某告到法院,要求两人承担物业费。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由乔某承担该物业费,且周某依法对物业费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

李某系某小区一楼业主。

2013年6月13日,李某一家出门旅游回来后发现家中被盗,虽家中没有现金,但笔记本电脑、相机,还有金镯子、金项链都被偷走。李某发现后第一时间报了警,警方认为小偷是从李某家一楼的花园撬窗进来的。

李某说小区大门有保安看守,出门前还特意嘱咐过,怎么还能让小偷入室偷盗呢?李某遂将小区物业告到法院。经查,李某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

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

明确写着物业公司有责任做好小区治安等,其中包括应在大门建值班岗,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约定。李某出门第三天,由 于保安临时更换,未对外来车辆与人员的进出进行登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发生损失的直接原因虽然是犯罪分子入室盗窃的,但是由于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封闭式管理服务,导致李某财产受到损害,故物业公司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

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生活中,物业小区与物业公司

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均会约

定物业公司的安保服务条款,除经双方特别约定,“安保”应理解为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安全保障的条件,以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关于业主家遭窃,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问题,应视具体情 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物业公司有防范、制止业主免受第三人侵犯的责任,若违反了应当积极作为的安保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直接侵权人又没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4-03-13

好物业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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